通报
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
根据溧水区城乡建设局下发的2016年4月份对全区建设工地起重设备进行的检查处罚通报(溧建字【2016】27号文),将江苏之上建设有限公司南方绿邸邢华清项目部、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湖滨新寓B2组团朱巧顺项目部列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较差的单位,分别对以上项目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区城乡建设局通报后,集团领导十分重视,及时召开有关负责人会议,查找原因,会议认为:起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其根本原因是一些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思想松懈、麻痹,工作责任心不强,管理粗放。经研究决定,给予下列人员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如再有类似情况发生,将加大处罚力度。
1、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韩溧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2、对设备租赁公司主要负责人沈玉国同志管理不到位给予伍佰元经济处罚;
3、设备租赁公司直接负责人唐思敏对塔机主钢丝绳断丝、起毛及塔身垂直度偏差检查不到位给予肆佰元经济处罚;
4、对生产技术部曾宪辉同志、综合管理部濮存富同志和安全监督部马世林同志平时监管不力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对南方绿邸邢华清项目部塔基基础积水给予贰仟元经济处罚;
6、对乌山湖滨新寓B2组团朱巧顺项目部塔身垂直度偏差、项目部对塔身没有定期复测给予伍佰元经济处罚;对现场砼料斗钢丝绳固定绳卡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给予伍佰元经济处罚;
通过此次通报,能够暴露出项目部对安全生产的不重视,没有认真落实大型机械“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同时给集团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经研究决定,对以上两个项目部分别给予贰万元的经济处罚。
望以上受处罚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加大检查和监管力度,切实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其他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要引以为戒、尽心尽职,踏实工作。
南京明辉建设集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