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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违规使用的处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公司各项目部:

《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违规使用的处罚管理办法》宁明辉字【201539号文件于201591日下发后,总的执行情况良好,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持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现进一步明确如下规定:

一、公司所有分管领导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职责,对分管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公司管理职能部门对管辖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管理水平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具体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订)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不负责任,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视情况可以降级、撤职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三、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应将专职安全员、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检查列入检查内容。凡发现无证上岗的除按39号文件规定处罚外,应对管辖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发现500/人的处罚,对具体分管的职能部门员工给予发现1000/人的处罚。

四、职能部门具体分管项目工程的人员和工程项目的联系人都具有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凡具体分管和联系的人员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承担项目部处罚金额的百分之五的责任,但总额不超过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五、项目部违反39号文之规定给予其处罚,因同类安全隐患屡次发生应实行累进制处罚的办法,即:初次按39号文标准处罚,第二次按第一次的双倍的金额进行处罚,第三次按第二次的双倍金额进行处罚,以此类推。项目部处罚金额达到30万的,项目经理停止3-5年在公司内部承接工程。

六、“三级安全教育”不得流于形式,应实实在在的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除被教育者本人签字外,应面对面地对安全生产知识和要求、标准进行宣讲、解释,真正让施工人员知晓,基本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要求。凡抽检到施工人员只签字未进行安全生产宣讲解释的,对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职能部门人员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七、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可拒绝项目部强行违章指挥,如发生操作人员配合项目部违章指挥的,操作人员的单位应承担教育管理之责,每发现一起,除按39号规定处罚外,还应处罚操作人员单位每起1000元的罚款,操作人员单位可以制定本单位员工的奖罚制度。

八、无论发生何种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安监部应牵组织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初步估计直接损失的情况,责任单位和人员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验和教训。事故处理的意见(包含人员的处理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调查、不报告、不处罚的,安监部分管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处罚1000元。

九、项目部严禁使用超过60周岁的人员,45周岁-60周岁的人员应进行严格的体检,确无影响施工工作的疾病方可使用。职能部门去“三级安全教育”时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违反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工资审批以及发放,按违规“三级安全教育”人员工资总额10%和工资审批及发放的工资额10%,处罚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部使用未经体检合格或超龄的施工人员,发现一人每次处罚1000元,直到清退为止。

十、集团下属单位、项目部因安全生产及其他事项的原因造成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名誉损失,信誉等级,经营资质降低,许可证暂扣或吊销、6个月以上停止投标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视情况给予造成不良后果的下属单位或项目部500-5000万的处罚或赔偿。

十一、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前七日内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项目部未签订的或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每少签订一份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或产生一份无效合同,按每少签订一份(含无效合同)处罚五万元。

下属企业、项目部将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罚款10万元。职能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未签订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时,应向项目部发限期整改通知,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的处罚10万元。

十二、项目部佩戴专业袖章工作的人员应当与其从事的工作性质和持有证件相一致,不得张冠李戴、鱼目混珠。如发现佩戴专业袖章的工作人员与其本人所持证件不一致的,每发现一起罚款2000元。

项目部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工作不得由其他工作人员替代,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如发现非专业人员从事应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工作,每发现一起罚款1000元。

所有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以上规定,违者必罚。

特此通知!

 

 

 

南京明辉建设集团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关于《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违规使用的处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